若对于拆迁补偿心存异议的被征收人,可考虑暂缓办理相关征地手续,进而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如有必要,亦可将此争议提交给负责房屋以及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仔细裁定。
在裁定结果公布后,若对此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之后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这一行为的实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也需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的特定条件下,国家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周密,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其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当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随之消失。
其二,当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亦会随之消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