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之后又予以撤销且未给对方带来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时,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要约邀请并非实际意义上的行为,而是一种预备性行为,当事人正处在订立合同的筹备阶段。
这并不构成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的理由。
实际上,要约邀请仅仅是表达了期望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的意愿,其目的在于诱导他人发出要约,而非通过相对方的承诺来达成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