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面临拆迁事宜的个体而言,其自身状况与拆迁政策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补偿方案。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令法规,我们可知拆迁补偿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既送钱又置换房屋。
在某些地方且在特定情况下,拆迁政策允许被拆迁户自行选择适合他们自身需求的补偿方式;
例如,若被征地面积较大、原住房本身价值较高等特殊原因,导致给予的一至两套房屋不足以满足生活所需,则拆迁方往往会额外提供现金补偿。
另一方面,若拆迁政策明确限定只可采用产权置换方式,则很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金钱补偿,或仅能得到货币补偿而无权分配房屋。
然而,不论何种情况,所有的拆迁赔偿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实施。
如若发现拆迁方有任何企图损害您自身权益的行为,请务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帮助。
通常来讲,拆迁过程中都会包含安置房建设和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偿安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