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
房屋产权置换的权益。
若被征收人依据自身实际需求和考量选择了
安置房作为替代方案,而
拆迁方却未能履行承诺提供相应的安置房,那么这便是明显的
违法行为。
在此情境下,被征收人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协商请求,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处理;
若调解无果,还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同时,依法提起
行政复议或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