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纠纷之诉讼事宜,其法定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自当事人知悉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并明确被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相关条款,即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维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法定时效设定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从该等规定。
在诉讼时效方面,自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被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