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必须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应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此外,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且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生计。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政府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生计。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应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需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