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的原始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第一点,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方提供以下补偿措施:
(1)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包含的价值;
(2)对因为房屋征收而引发的搬迁过程以及临时居住设施的提供做出相应的补偿;
(3)补偿由于房屋征收所带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为被征收方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点,在征收个人住宅时,如果被征收方符合住房保障的条件,那么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并提供住房保障。
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