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房产的交易中,如经过适当的授权手续,代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若是买家预先授予了第三方相应的代理权或者在事发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了相关的协议内容,则这种委托形式签署的合同就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反之,若买家本身并未获得这样的授权权利,且在事后也未作任何追认行为,那么以买家身份签订的条约将无法形成法律约束力,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后果皆须由擅自代表买家的第三方当事人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