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且因逃逸而导致恶性后果的肇事者,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禁止再次获取此种资格。
这一条款旨在对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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