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后发现,赌场从事高利贷业务,该行为显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之规定,构成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事实,理应受到治安行政责任的追究。
若放贷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放贷行为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犯罪,须接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的,或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者,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则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或以赌博为主要职业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