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借款事项中,借款人未能按约定还款的情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首先是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是寻求有关机构对于此事进行仲裁或调解;
此外,若符合条件,也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来主张自身权利;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无法奏效,则可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同时,该规定还指出,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载明债权人姓名,但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