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行使撤销权往往需要通过启动诉讼程序来实现。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采取诸如放弃自己所有之债权、解除债权担保责任、以无偿方式变卖或转让其财产权等各类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
或是该债务人为了不正当地阻碍债权人问询和追索,故意将属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加以拉长,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述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债务人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