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中,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多种形式的损失补偿。
最高额抵押权则是一项特殊的担保权益,它是指当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对一段时间内可能会相继出现的多项未偿还债权进行担保时,若债务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便有权在设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之内,对有关担保资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