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人口对于所取得的宅基地,仅仅具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仅能为自己使用而建造住宅,而无权实施任何形式的处分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进行转让,仅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时,方得以与地上的房产一并转让。
如若农业人口非法出售宅基地,则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其限期纠正错误,没收不当获取的财产,同时施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农业人口对于土地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他们只能够拥有使用权。
农业人口获准取得宅基地,只能用于自行建造住宅,而无法行使任何形式的处分权益。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进行转让,仅当满足特定的条件时,方可与地上的房产一并转让。
一并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转让人需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包括宅基地在内);
(2)转让行为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3)受让人须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须经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转让行为无效:
城镇居民购买;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转让人未获得集体组织批准;
向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受让人已拥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业人口如若非法出售宅基地,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不当获取的财产,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过程中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可施予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