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授权或不具备处分权利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国家法律法规有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属常规性的无权处分行为所缔结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此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归还其原有物品或标的物;
其次,若涉及到受让方在取得不动产或动产过程中,表露出善意的交易态度,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进行转让,同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等情况之一者,则受让方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原则,无需返还所获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