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居住于养老院的长者离世之后,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利通常会被授予土地证书中所记载的国家、机关或个人。
倘若养老院的土地为国有性质,则在该位长者去世后,这部分土地将由当地县级行政部门进行妥善安置和分配;
若是养老院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那么在老人离开人世后,其土地所有权便回归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手中。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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