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着明确的期限规定:
首先,有权利申请对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进行撤销的,应当在胁迫行为结束之后的一年之内提交撤销申请;
然后,在遭受非法拘禁或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要求撤销婚姻的,也应自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再者,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披露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若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