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
据悉,该法案在其第十七条中明确指出: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