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房产在遭遇拆迁之后所产生的回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判定标准如下:
通常而言,倘若被征收的婚前房产属于国有土地之上的房产,且其选取得为房屋补偿及安置方案的话,那么,除非其配偶并不在该安置范围之内,否则这处房产一般应视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其配偶同样位于上述被安置的范围内,那么,这种情形之下的安置回迁房便应该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