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如下严格规定的方法,对商标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精确的计算:
即以被侵权者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金的基础来进行计算。
如果实际损失确实难以准确计算,则可以参考侵权方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来进行估算。
倘若仍然无法确定其非法收益,那么就需要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适当倍数来进行合理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