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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四方面,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维护社区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为民排危解难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
2024-05-12 13:55:21 已帮助14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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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款中,并未存在所谓的“第三款”。
该条文主要针对的是变造货币罪这一犯罪行为,其具体描述为:
对于真实货币采取诸如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式,对货币的形态、图案、面额或张数进行非法改造,从而使货币呈现出与原始状态不同的外观和价值,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的货币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构成了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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