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并不意味着必定要进行法庭审理。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类型的上诉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公开审判程序:
首先是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有可能会对最后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
其次,当被告人被判决死刑时,这也属于必须加以审理的上诉案件;
此外,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那么该类上诉案件亦需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至于其他类型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