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地,所谓恶意串通,乃是指特定行为人与相关对立方相互间暗中勾结,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实施有损他人合法权益之各类民事法律行为。
此类恶意串通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倡导的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在主观方面,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往往具有明显的串通意图和损人利己之心;
而在客观层面,他们则通过实际行动来达成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因此,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然应当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