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地发布证券、债券罪以及擅自发行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犯罪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犯罪行为主体方面的区别。
欺诈发行证券、债券罪的实施主体具有特殊性质,其仅限于担任某家公司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特定身份角色者;
然而,擅自发行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实施主体则属于一般范畴,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此种犯罪的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