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携带匕首等器械于背包中进行抢夺的行径发生时,司法机关需依据以下标准判断其性质:
首先,若有充分且明确证据表明该类工具并非预用于犯罪活动,则不应按照抢劫罪予以定罪,而应依照抢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
其次,若行为人故意展示并使被害人察觉到其所携带的凶器,那么便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