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要想要正式成立一家证券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批:
首先是,这家公司必须拥有符合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规范的公司章程;
其次,作为主要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并且在过去的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该公司必须拥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也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最后,该公司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还须配套完备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以及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
除此之外,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特别强调,未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证券业务活动。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