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合约中并未设定最长期限的问题,其实主要原因在于其期限是可以根据双方意愿而灵活协商规定的,这并不需要受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限制。
在确立采购合同时,相关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配各自的权利及责任范围。
倘若涉及到的是政府采购事宜,采购方以及赢得投标、交易的供应商都必须在公开宣布中标、成就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正式签署政府采购契约。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