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买房屋、婚后领取产权证书的情况下,若该房屋最终被备案于夫妻二人名下,那么在出现离婚情况时,此房屋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交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处理,如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种情形下,倘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均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且都愿意通过竞价方式来获取所有权,那么最终将由出价较高者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反之,若房屋产权证书上仅有一方姓名,那么该房屋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不应予以分割,仍然归属于购房人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