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为人故意躲避行政拘留,将有可能面临经济利益的损失,即,将会受到罚款等相关法律制裁。
然而,这并不影响原有的行政拘留处罚期限的执行。
被处罚者仍然必须接受行政拘留的处罚。
若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则可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