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未出席法庭审理,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不予离婚的决定。
这主要源于离婚案件具备鲜明的人身专属性特点,需要涉案双方亲自到场参与审判,以确保其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若离婚案件中存在诉讼代理人,则除了那些无法清晰表达自身意愿的当事人外,其余人员仍然需要出席法庭审理。
此外,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出席并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基本原则,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亲临现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予以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将被视为自动撤诉;
而当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时,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同样地,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法院可以通过传票方式进行传唤,若经过传唤后仍未出庭,则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至于是否判决离婚,则需依据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破裂来判断。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应组织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效且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应当准许离婚。
另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也应当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