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若被判定为无效,并不需要进行解除程序。
无效合同,即指尽管该类合同已经具备了一般的成立要件,然而由于其内容及表现形式上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因此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此类无效合同,其无效性质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且当然无效,无需再行解除合同。
以下列举出几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从而损害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3)合同表面上合法,实则掩盖了非法的真实意图;
(4)合同的实施将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5)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