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合同之效力,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当中对于质量、价款或报酬以及履行地点等事项,若无明确约定或表述不清之时,有权利进一步商议和签订补充协议的权利。
同时,这些经过补充后的协议将对所有签署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明文规定,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于质量、价款或报酬以及履行地点等关键性内容仍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表述不清时,他们有权通过协商来达成补充协议;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应依据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加以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