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合同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从员工正式入职之日开始计算一整个自然月,也就是说,我们将该日作为首日,接着再计算至次月的相应日期的前一天,从而得出为满一个月的时间区间。
除此之外,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介于一年以上但未达到三年的情况,试用期的上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对于签订了三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其试用期则不能超过六个月。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试用期”,实际上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相互了解,以确定彼此是否符合各自招聘或求职条件的过程中,所设定的一段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