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与嫁妆在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当男女双方未能完成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时、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却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过、抑或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金钱财物因而导致自身生活产生困境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都需要将已收到的彩礼予以退还。
而嫁妆则通常被视为女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完全归属女方个人所有;
然而,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就财产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且该协议中明确规定嫁妆在婚后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嫁妆便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