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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步骤是如何的

合伙企业的清算步骤是如何的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11 13:00:06 已帮助22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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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步骤是如何的
所谓的合伙企业清算程序,主要是在清算条件达成之际,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处理包括清算途径、手段以及方法等系列问题的过程。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把这种清算程序大致划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普通清算程序以及特殊清算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或者得到他们过半数同意的第三方人士负责组织清算工作的话,那么这就属于普通清算,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清算;
而当合伙人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组织清算,或者在无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机构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则称之为特殊清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制清算。
1.清算程序的启动,通常会从以下几种情况发生之日起正式展开:
首先,当全体合伙人共同组织清算工作;
其次,当全体合伙人中有超过半数的人同意由某位合伙人组织清算工作;
再者,当全体合伙人中有超过半数的人同意由某个第三方人士组织清算工作;
最后,当有合伙人或者与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士提出申请,要求指定清算人来组织清算工作。
2.自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的十天内,清算人需要将合伙企业解散的相关事宜通知到债权人,并且还需在六十天之内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应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或者在公告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向清算人提交债权申报表。
3.清算工作的启动期间,尽管合伙企业仍然存在,但是严禁开展任何与清算事宜无关的经营业务活动。
4.债权人在提交债权申报表时,必须详细说明债权的具体内容,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
清算人则需要对这些申报的债权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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