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即使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它们仍有权利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如果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其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若公司在清算期内从事了与清算工作无关的经营活动,那么将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严厉警告,同时其非法所得亦将被悉数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