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应情况下,已向法定机构申请企业破产的法人应按照以下顺序来进行债务的处理:
首先,是用所拥有的破产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不紊地偿付各项破产费用和公共利益债务;
其次,要优先解决员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各类补偿金等紧急事项;
再者,是支付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障费用及拖欠的税务款项;
最后,才会考虑到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对他们的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分配,那么就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终止破产程序,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