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领域内,合并执行通常被称为“数罪并罚”,其定义为:
当个体同时触犯多条罪行时,在针对每项罪行单独作出定罪和量刑后,再对所有罪行进行综合惩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判决宣告之前已经犯下数个罪行的情况,无疑是最典型的数罪并罚情形;
然而,若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再次犯下新的罪行,同样应归类于数罪并罚范畴之内。
《刑法》第71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