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案件的报案程序,并无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在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案件报告之后,若公安机关决定予以立案侦查,则无需给予报案人任何回应;
但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那么他们需要将这一决定通知给报案人。
另外,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收到公民呈交的有关涉及犯罪行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时,经对其内容进行分析研判,若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同时需将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告知相关的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