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涉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而遭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在满足特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同时也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或者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逮捕等严厉手段,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