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的构成需基于以下重要条件为前提:
其所侵犯的法益是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及国家机关的声誉;
在客观层面上,它呈现出负有解救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关于提供解救援助的请求或其他相关举报,然而并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解救,进而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特征;
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该罪责适用于那些承担了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