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翻供之后是无法成立自首行为的。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自行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情况,还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间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情形,都属于自首行为。
对于这些自首者,法律通常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具体来说,如果其所犯之罪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的优待。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两种自首情节,但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也可依法从轻处罚;
若因如实交代罪行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可进一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