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事务中,涉及到的按揭房产事宜,应首当其冲地以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为准进行相应处理和解决。
若协议破裂或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分割,最终由法院裁决归属。
而针对那些暂未取得完整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产,法院并不适宜对其所有权进行直接的判决判定,而是应该依据现实状况,做出适当的判决,将房产的使用权交由相关当事人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