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的可撤销性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该权利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完全转移前,依照个人意愿随时取消或终止赠与合同。
然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以及某些不得随意撤销的特殊赠与合同,例如那些涉及到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和道义责任的情况,则不能基于本人意愿行使撤销权。
其次是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
具体而言,当受赠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赠与人便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2)未尽到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3)未能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
最后是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那么他/她有权解除赠与合同,并停止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