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章制度之关联要求,已经依法成立但尚未开始施行效力的合同具备被撤销的可能性;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撤销行为或解约决策并非任意进行,必须遵循各方在平等、互谅基础上协商达成共识的基本准则,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强制性规范层面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的解除只能针对已正式成立且具备法定效力的合同类型进行;
其次,对于已经成立但尚待生效期内的合同而言,尽管其仍处于默认阶段,但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作用,当事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则,自由选择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结这类合同所带来的法律约束力以及附随的生效条件中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