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至关重要。
所谓要式合同,即指特定的合同类型必须以特定的形式签订方可生效,举个例子来说,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署,这类合同便属于典型的要式合同。
反之,那些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亦可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非正式形式签订的合同,则被归类为不要式合同。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明文规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通常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基本条款:
首先,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详细地址;
其次,明确合同的标的物或服务项目;
再次,明确合同涉及的数量及质量标准;
此外,还需明确合同的价格或报酬支付方式;
最后,明确合同的履行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的履行方式。
除此之外,合同还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为了方便当事人参考,我国法律还提供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