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得以由某一方单独解除。
关于协议一方单独解除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协议原定目标无法达成。
所谓“不可抗力”,即是我们无法预见到、无法避免且亦无法通过人为努力加以克服的客观存在。
不可抗力可能会对协议的履行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如导致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按时履行等。
其次,当出现预期违约时,也即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达到之时,若债务人明确地或以沉默的方式表示其将拒绝履约,那么便可称之为预期违约。
其中,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通过发布通知或发表公开声明的形式,暗示其不会按约履行合同;
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债务人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再者,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合理催告后,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仍然没有履行,这便是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之后,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获得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只需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即可解除该协议。
最后,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就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经过催告程序,只要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但仍未履行合同时,被违约人即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协议。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允许协议一方单独解除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