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约所约定的使用年限尚未到期之前,本国政府会尊重租赁关系并保持对该租赁用地使用权的延续,除非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决定提前回收这片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此时必须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严格程序,并且向租赁者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当租赁期限届满时,若租赁者未能提出续租申请或其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那么本国政府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无偿收回这片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也有权要求租赁者拆除所建构的建筑物和设施,将土地恢复至原始状态。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