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规定了在涉及房屋拆迁时可能产生的三种主要补偿费用: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亦即“房屋重置费”),该项费用的设立目的在于弥补因拆迁导致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具体的计算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而定,并以每平米的单价形式进行体现;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项费用旨在帮助那些因为拆迁而需要临时居住或者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减轻生活上的不便,其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与每月补贴金额相乘;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则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