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若对方拒绝允许您查看孩子,这将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如果父母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该探望行为;
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探望权应得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进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也可以恢复探望。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